发布时间:2021-9-15 来源: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
近年来,我市坚决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始终把房子是用来住的、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作为根本遵循,围绕“三稳”目标,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。一方面,优化供给、精准调控,多措并举确保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;另一方面,强化监管、严格执法,持续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。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开发企业过度装饰样板间、过分美化楼盘展示,导致购房群众产生“货不对版”、“严重减配”的问题和意见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,纳入“学党史,办实事”范围。研究起草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并于2021年7月9日至16日,在市政府门户网站(首都之窗)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。
经对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后,市住建委对《通知》内容进一步完善修改后,于今日正式印发实施。完善修改后的《通知》依然保持了五部分15条的结构,包括: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、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、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、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、其他等五部分内容。
(一)设置交付样板间。规定了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,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主要材料、设备清单;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,应当按规划图纸和预售方案明确的户型、尺寸、标准、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,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。
提出“三个一致”的要求,即: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、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、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,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。同时要求,样板间应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。
正式《通知》还特别明确了:一是,设置在项目范围内临建中的样板间,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拆除无法保留的,布设内容应委托第三方公证。二是,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前,不得设置展示(宣传)样板间,且交付样板间、工艺样板区及展示(宣传)样板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。展示(宣传)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、装饰仅用于展示。
(二)规范销售推广。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,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,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;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。严格销售机构、人员、行为管理。在项目销售前,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:项目基本情况、不利因素内容、销售政策法规、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。
在销售过程中,销售人员应佩胸卡上岗,线上销售应实名,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“四严禁”,即:严禁虚假不实宣传、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、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、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。
(三)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。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“工地开放日”,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。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。
强调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,除按我委《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》规定,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,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。
针对购房人在“工地开放日”提出的意见建议,正式《通知》明确,开发企业应及时解释说明,属于质量缺陷的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。
(四)压实企业主体责任。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,对热销项目(客源/户数超过3的),要在区住建部门指导下,公证摇号优先面向无房家庭、属地家庭、周边企事业单位员工家庭出售。
规定在签订合同时,企业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间,介绍材料、工艺、尺寸等内容;同时告知项目不利因素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;要求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、影像材料留存备查;明确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,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
正式《通知》明确:现房销售的,还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实际交付房屋。
(五)其他方面。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,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。违反通知规定的,责令企业限期整改,并对违规行为记分,纳入信用体系管理。
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通知》正式印发后,将尽快组织开发企业和属地管理部门展开政策宣贯,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地,务求取得实效。同时,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的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》(建房〔2021〕55号)以及我市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21〕115号)要求,以群众反映、媒体报道、舆情关注为线索,对开发企业、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,坚决予以打击治理、从严惩处、公示曝光,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利益,确保市场秩序平稳。